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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果殼負責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篇章之主要撰寫,果核負責保險法篇章之主要撰寫,然後互相就各題有爭議之處、撰寫架構上討論,點出另一種思維,並呈現給讀者更寬廣的思考。法律的世界學無止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盲點,作者是如此,考生也是如此。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果殼


  東吳大學法律系畢
  台北大學財經法研所
  國家考試律師及格

  在科普中科學家會自比松鼠,盼望著松果去尋找宇宙間真理與公式。考生在準備國考過程就像等待游泳過河的松鼠,希望成為松鼠們飄洋過海時,手中抱著的那顆小果殼,只求一起上岸。

果核

  政治大學法律系畢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研究所
  國家考試律師及格

  因為某人,取名果殼。

  果核由種子和環繞種子的堅硬種皮組織組成。面對律師考試,除了滿懷希望的種子,厚實的實力也非常重要。期待各位考生,永保積極,確立決心,並讓堅實的法律基礎成為環繞種子的堅硬果殼。各位,成為最堅強的果核吧。
 

目錄

本書特色及使用方法 1
 
A 公司法
Chapter1公司內部關係

Topic1 公司設立、認許、章程、登記 A-1-2
1.1 公司章程【104 台大(丙、辛組)(節錄)】 A-1-3
Topic2 公司負責人 A-1-5
1.2.1 注意義務違反【102 律師】 A-1-7
1.2.2 董事競業禁止【106 輔大財法】 A-1-10
題Extension 【104 律師】 A-1-13
1.2.3 實質負責人⑴【102 司法官(節錄)】 A-1-14
1.2.4 實質負責人⑵【102 司法官(節錄)】 A-1-17
Topic3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出資、股份轉讓及其限制 A-1-18
1.3 特別股問題:鑑往知來【103 律師】 A-1-21
題Extension 【104 台大(己組)】 A-1-26
Topic4 會計問題:公積、盈餘分派、員工獎酬新制 A-1-27
1.4.1 盈餘分派與債權人保護【103 司法官(節錄)】 A-1-29
1.4.2 員工獎酬新制【104 高考—經建行政(三級)】 A-1-31
 
Chapter2公司對外關係
Topic1 公司轉投資、保證、借款、捐贈相關問題 A-2-2
2.1.1 資金貸放【102 政大(財經法組)】 A-2-3
2.1.2 保證【103 高大(民商法組)】 A-2-5
Topic2 法人權利能力(揭穿公司面紗) A-2-7
2.2 揭穿公司面紗【103 東吳(E 組)】 A-2-8
Topic3 公司負責人之侵權責任與公司連帶責任 A-2-11
 
Chapter3公司治理問題: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
Topic1 股東會 A-3-2
3.1.1 召集事由中說明議案內容【106 北大(財經法組)】 A-3-2
3.1.2 公司法第185 條與股東會特別決議【106 台大(己組)】 A-3-6
Topic2 董事與董事會 A-3-9
3.2.1 法人董事/ 法人代表人董事【筆者自擬】 A-3-12
3.2.2 董事報酬之決定【105 律師】 A-3-15
3.2.3 董事與董事會權限劃分【106 輔大財法】 A-3-18
題Extension 【106 政大(財經法組)】 A-3-21
Topic3 監察人 A-3-24
3.3.1 忠實義務—董事自我交易與監察人代表【104 律師】 A-3-25
3.3.2 股東資訊請求權與監察權【105 律師(節錄)】 A-3-29
題Extension 【102 司法官(節錄)】 A-3-31
 
Chapter4經營權大亂鬥:股東會、董事會議決議爭議
Topic1 開會:出席數與表決權問題 A-4-3
4.1.1 董事股份設質【104 司法官】 A-4-4
4.1.2 定足數與表決權數【106 東吳(E 組)】 A-4-8
Topic2 會議決議之瑕疵、救濟 A-4-11
4.2.1 股東會特別決議【103 司法官】 A-4-13
4.2.2 董事會決議效力【102 司法官(節錄)】 A-4-16
4.2.3 董事會決議瑕疵【104 司法官】 A-4-19
4.2.4 董事會與股東會效力之連動【104 高大(民商法組)】 A-4-25
 
Chapter5近期重要爭議
Topic1 表決權拘束契約 A-5-2
5.1 表決權拘束契約【106 北大(財法組)】 A-5-5
Topic2 閉鎖性公司 A-5-9
5.2 特別股之設計與限制型員工權利新股【105 台大(丙、辛組)】 A-5-10
Topic3 公司法全盤修正草案(行政院版本) A-5-13
 
B 證券交易法
Chapter0架構與上位原理原則

 
Chapter1發行市場的遊戲規則:有價證券的管理與要求
Topic1 有價證券募集、發行與私募 B-1-2
1.1.1 募集、私募與群眾募資【105 東吳(E 組)】 B-1-2
1.1.2 私募公司債【104 律師】 B-1-6
Topic2 公開收購與強制公開收購 B-1-11
1.2.1 公開收購【106 北大(財經法組)(節錄)】 B-1-13
1.2.2 強制公開收購【103 司法官(節錄)】 B-1-14
1.2.3 公開收購之合法性【105 北大(財經法組)】 B-1-16
 
Chapter2流通市場的遊戲規則:證券市場上公平交易
Topic1 證券詐欺之禁止 B-2-2
Topic2 操縱市場之禁止 B-2-2
2.2 連續交易【103 律師】 B-2-3
Topic3 短線交易之禁止 B-2-7
2.3 短線交易與歸入權之計算【105 律師】 B-2-7
Topic4 內線交易之禁止 B-2-11
2.4.1 內線交易行為主體【103 司法官(節錄)】 B-2-13
2.4.2 預定的交易計畫之免責抗辯【105 政大(財經法組)】 B-2-16
2.4.3 重大消息成立時點【106 輔大( 民商法組)】 B-2-18
2.4.4 偶然聽聞內線消息之責任【106 政大(財經法組)】 B-2-22
 
Chapter3做一個公開誠實的好人:資訊公開與資訊不實
Topic1 公開原則 B-3-2
Topic2 公開說明書之交付與不實記載之責任 B-3-2
3.2 私募說明書之不實記載【104 司法官(節錄)】 B-3-2
Topic3 資訊不實之責任 B-3-5
3.3.1 財務預測與資訊不實之重大性要件【104 律師】 B-3-7
題Extension 【106 東吳(E 組)】 B-3-11
3.3.2 交易因果關係【105 司法官】 B-3-12
3.3.3 損失因果關係及損害額計算【102 司法官】 B-3-15
 
Chapter4單軌制怎麼玩:公司治理再強化
Topic1 雙軌制與單軌制 B-4-2
4.1 公開發行公司公司治理及董事責任【106 司法官】 B-4-3
Topic2 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規定:內部人股權移轉限制 B-4-11
4.2 證券之再次發行與轉讓限制【106 東吳(E 組)】 B-4-12
 
Chapter5公司證交混合題型
5.1 綠點案改編考題【106 台大(己組)】 B-5-2
5.2 落落長的綜合題【106 律師】 B-5-6
 
c 保險法
Chapter1保險契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Topic1 保險契約 C-1-2
1.1.1 保險契約性質【102 司法官(節錄)】 C-1-3
1.1.2 保險、類似保險的區辨【99 政大(民法組)】 C-1-6
Topic2 超額保險(附論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及超額定值保險) C-1-10
1.2 超額定值保險【99 東吳(C 組)】 C-1-11
Topic3 複保險、保險競合 C-1-14
1.3.1 人身保險之實支實付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之規定【106 司法官(節錄)】 C-1-15
1.3.2 複保險判斷時點【102 律師(節錄)】 C-1-18
Topic4 保險利益 C-1-21
1.4 適用保險利益之險種【95 司法官(節錄)】 C-1-22
Topic5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爭議 C-1-25
1.5 保險法第29 條故意定義、與有過失於保險金給付之適用【103司法官(節錄)】 C-1-26
Topic6 要、被保險人之據實說明及通知義務 C-1-29
1.6.1 保險法第58 條、第59 條及第60 條,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105 律師】 C-1-31
1.6.2 保險法第64 條第2 項適用爭議【106 律師(節錄)】 C-1-34
Topic7 人身保險之相關爭議 C-1-37
1.7.1 帶病投保+精神疾病自殺【105 北大(財經法組)】 C-1-38
1.7.2 手術致殘是否屬傷害保險之意外【105 政大( 財經法組)(節錄)】 C-1-42
1.7.3 我國自殺條款適用評析【103 政大( 財經法組)(節錄)】 C-1-44
1.7.4 未成年人同意權及保險法第107 條【106 司法官(節錄)】 C-1-46
 
Chapter2涉及保險契約當事人以外之關係
Topic1 受益人之相關爭議(適用險種、受益權之喪失) C-2-2
2.1 受益權喪失、部分受益權人失權之保險金分配【103 政大( 財經法組)(節錄)】 C-2-3
Topic2 保險代位 C-2-7
2.2.1 保險法第53 條第2 項之適用【102 律師(節錄)】 C-2-8
2.2.2 適用保險代位之險種及時效起算【95 司法官(節錄)】 C-2-11
Topic3 責任保險之相關爭議 C-2-13
2.3.1 責任保險事故之判斷與和解【100 律師(節錄)】 C-2-15
2.3.2 責任保險保險事故發生時點、責任保險中保險人之給付、保險競合【103 律師】 C-2-19
 
Chapter3契約條款的效力
Topic1 契約條款跟保險法之關係 C-3-2
Topic2 契約條款牴觸強制規定及內容控制 C-3-3
3.2.1 復效時觀察期間條款的有效性審查【104 司法官(節錄)】 C-3-3
3.2.2 契約條款是否抵觸強制規定及內容控制【106 律師(節錄)】 C-3-5
索引 Ⅰ
 

作者序

  當你拿著這本解題書的同時,要恭喜各位,代表著你看書已經看完一個段落(不論看得多看得少,多不一定贏),眼前也已經到達上榜前的最後一哩路,鼓勵大家把它走完,讓這場深陷泥淖的旅行劃上一個強而有力的完結。

  筆者曾經落榜兩次,第一次,在大學階段不知天高地厚跑去創業,根本沒好好唸書所以落榜,無法怨天尤人只能怪自己;第二次,我告訴自己這次一定要上榜,因此筆者屏除所有可能會妨礙自己唸書的事情,修習完畢所有研究所課程、結束創業、搬到清幽的三峽閉關,發瘋似的地準備國考,但人生就是這樣,總會開一些不好笑的玩笑,讓你苦笑不已:當年,筆者仍差一點點的分數落榜。第三次,也是給自己的最後一次,準備過程中有許多辛酸苦辣不值道哉,但心情卻是異常平靜,一天一天靜靜的讀書,然後今日可以站出來,分享這趟不順利的考試故事給各位。

  筆者認為國家考試最痛苦的地方是考生像陷在一攤深不見底的泥濘中,不論你多麽努力爬、多麼用力唸書提升自己,可能完全感覺不出自己是否真正「往前踏出一步」。「原地踏步」的錯覺,是心理上最難以克服的痛。但筆者以過來人的身分告訴大家,當你拿起這本書、或是任何一本解題書,這是一個練習如何輸出的重要過程,你要相信自己已經有實力了,這個實力能夠被充分輸出,就能上榜。

  提筆寫序的當下,台灣正籠罩著本年度最嚴厲的一波寒流當中,台北氣溫低到7 度,而筆者相信不論是在準備研究所或國考的考生仍然是奮勇向前的,這個溫度對考生來說不算什麼,反而可能是心裡更寒冷。而筆者人剛好在胡志明市避冬(不要打我),看著熙熙攘攘的機車穿梭城市,充滿活力的人群讓我感覺就像在家鄉台灣一樣。在胡志明市沒有什麼豔遇,不過有碰上一位美麗的女性,她在越南從事房地產五年了,說著流利到筆者自嘆弗如的英語,與她聊天時她說:「現在對我來說是最好的時代。」「我一天工作19 個小時,犧牲健康、犧牲愛情、犧牲與家人陪伴的時間,我拼命工作,現在的我賺錢很快。」

  這句話讓筆者思考良久,對於考生而言,門檻新制、錄取名額限縮、考題型態改變,甚至是公司法大修法等不利條件接踵而至,可以說是最壞的時代。但是轉念一想,在功利的國考中,這句話就送給辛勤的考生們:「在最壞的時代裡,讓時代來成就我們吧。」

果殼 筆
2018.02.02 寫於胡志明市房間書桌

  本書為一份量不多的保險法解題書,裡面所選的題目中涵蓋近來考試最常考的觀念。相信各位同學都知道106 年考試的變革,未來各位同學在考場上撰寫題目時,都將有充分的時間作答。故本書每一題的作答除了爭點的闡述外,更會對保險法中各個觀念多作敘述,讓各位讀者在研讀之餘,還能藉由題目再做一次保險法的複習。除此之外,學說、實務見解的併述亦顯重要,且最後的個人看法更是同學們需要注意的部分。過去考生將實務、學說併陳後,多以「本文採通說之XXX說」、「最高法院採此見解,本文從之」作結。

  惟此類撰寫方式在現今考試絕對是大忌,因為現在的考題中都會詢問考生的個人看法,諸位考生勢必要敘明個人見解,而非寫個本文採通說草草作結。

  關於個人看法,筆者多會從保險法基本原則或民法原則出發,再加上該說的其他理由作結,範例如下:「本文以為後說為當,理由如下:民法之契約以不要物契約為原則;且不要物契約說可使被保險人之保障無空窗期。我國實務上亦存在延緩繳交保費之保單,如採要物契約說,將使前述保單成為無效之契約。」

  本書解題方式有些不同。筆者解題時有一習慣,會於每題一開始開一個大標把整題大意敘明,範例如下:「保險契約原則上為不要物契約,而當事人間特約使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非法所不許,僅屬承保範圍之限制,而無保險法第54 條第1 項之問題。本件保險人係變更要保人之要約,依民法第160條第2 項之規定為拒絕原要約之新要約,故於要保人對保險人之新要約為承諾及繳交保費前,保險契約不生效力。」此純粹為筆者習慣,不一定要仿照。

  只是筆者以為,如此之撰寫方式將可迅速讓老師知道學生對該題是理解的,畢竟老師要改的考卷高達數千張,既然時間充裕,何不讓老師立刻知道你懂該題的所有觀念呢?筆者還有最後一點的撰寫習慣,就是筆者的每個小標都會以肯定句作結,諸如:「本案甲保險公司應支付XXX萬之保險金。」而不會「甲公司

  是否應支付保險金?以下討論之。」各位同學當然也可以有各自的撰寫習慣,只是筆者還是認為,盡快讓改題教授知道你所採取的見解比較妥適.設身處地一下,如果同學自己是改題老師,還要負責替考生找答案,是否真有些煩人呢?

  由於本書是針對最新考試方式而撰寫之書籍,故請各位讀者不要拘泥於配分,筆者每一題均會大作,以因應新考試之模式。即使是些許配分的題目,筆者依然會完整作答,畢竟現今考試已不再流行簡答,均是要考生寫出實務及學說見解再加上自己看法,還請各位見諒。

  最後,希望大家可以利用不太多的時間考好保險法這個科目,並且在107 年上岸。

果核 筆
2018.02.04 寫於胡志明市咖啡公寓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8612488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344頁 / 17 x 23 x 1.7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 本書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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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化底蘊深厚,我們說西安十三朝古都,上一篇我們說了漢長安此後三國戰亂先後有西晉末、前趙、前秦、後秦、西魏、北周等朝代主要是依託漢長安城進行都城建設。 公元581年二月,北周靜帝被迫禪讓於楊堅,北周覆亡。隋文帝楊堅定國號為「隋」,統一全國後選擇在長安建都。但因漢長安城自西漢以來,是多次戰爭的主戰場,損毀嚴重,而且漢長安城已使用近800年,地下水被污染,「水皆鹼鹵,不甚宜人」。因此,隋文帝決定放棄原來漢長安城,而在其東南「山川秀麗,卉物滋阜,卜食相土」的龍首原高地,另建新城。 ... 公元582年,隋文帝命太子左庶子宇文凱制定新都城的規劃,開始動工修建新城。新城歷時9月,動用民工數萬人,建成了宮城和皇城。因隋文帝在後周時曾被封過大興王,而將新城命名為大興城。公元613年,隋煬帝動用10餘萬人在宮城和皇城以外建造了外郭城,城市的總體格局至此基本形成。唐王朝於公元618年滅隋後,唐朝仍在大興城建都,改名長安城,屢有修建,但城市基本輪廓仍和隋初建城時相同。 ... 宇文凱自幼博覽群書,精熟歷代典章制度和多種工藝技能,是一位出色的規劃專家和建築工程師。大興城址選在漢長安故城之南,地勢敞闊平遠,有東西走向的六條土崗橫貫,如果從空中俯視,就能看出這種地面形狀很像《易經》上乾卦的六爻。宇文凱將「乾卦六爻」與土崗地形相結合,安排不同功能的建築。 從北向南第一道高坡稱「初九」,今龍首村黃土梁,為「潛龍勿用」,意為龍處於潛伏狀態,不能有任何作為,為勿用之地。 第二道高坡「九二」,在勞動公園黃土梁,為「見龍在田」,象徵真龍出現在地上,只能「置宮室,以當帝王之居」。 第三道高坡「九三」,為槐芽嶺黃土梁,為「君子乾乾」,集中行政辦公機構,體現文武百官堅強不息、忠君勤政的理念。 第四道高坡「九四」,大致從小雁塔向東北一線,為「或躍在淵」,特別適合凡人居住,所以達官貴胄,商賈集市,尋常百姓多在於此。 第五道高坡「九五」,現在西安交大、樂遊原一帶,為「九五之尊」,所以凡人不能住,在東段修建佛家青龍寺,西段修建道家玄都觀和佛家興善寺。 第六道高坡「九六」,在今大雁塔東北向曲江附近,為「亢龍有悔」之地,屬於「"物極必反,盛極必衰」,所以帝王高官死後,高陵大冢多埋葬於此。 ... 唐宰相李吉甫說「隋氏營都,宇文愷以朱雀街南北有六條高坡,為乾卦之象,故以九二置宮殿,以當地王之居,九三立百司,以應君子之數,九五貴位,不欲常人居之,故置玄都觀及興善寺以鎮之」,六條高坡今仍然清晰可見。自唐高宗李治開始,發展和突破了「六爻」理論,興建大明宮與初九高地龍首原上,隋唐長安城用地布局基本形成。關於隋唐長安城的內部格局,軸線布置等我們另篇再敘。

 

 

 

 

 

文章來源取自於:

 

 

每日頭條 https://kknews.cc/history/8k4kz4g.html

博客來 https://www.books.com.tw/exep/assp.php/888words/products/0010797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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